(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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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实质渊源
指法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是根源于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或者人民意志;
2、法的形式渊源
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
3、法的材料渊源
指形成法的材料来源于成文法还是来源于政策、习惯、道德、宗教、理论或者学说等;
4、法的效力来源
指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二)、中国现时的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含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宪法:
(1)、我国宪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的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的一级大法或者说根本大法;
(2)、只有全国人大才能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必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3)、宪法规定和调整“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内容;
(4)、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级,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其他法律不能违背它的规定或者精神,否则无效。
2、法律:
(1)、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者基本问题的一种法;
(2)、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它法;
(3)、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
(4)、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两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的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
(1)、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渊源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它的数量大于“法律”的数量;
(3)、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1)、地方性法规:
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
(2)、民族自治法规:
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经济特区规范性法律文件:
5、行政规章:
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行政规章可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是指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称“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6、特别行政区法律:
1990年4月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1993年3月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